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经过当地农机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并审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械 ,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在主机作业的时候可以视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 符合规定的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可以为保险标的。

第四条 被保险人对因保险农业机械操作过程中所致受害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人身和财产的赔偿责任也属于保险标的

第五条 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的拖拉机随主机配套使用的农机具,不属于本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保险期间内,保险农业机械在正常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下列列明原因的事故和损失时,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碰撞、倾覆;

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行驶中坠落;

3、暴风、台风、龙卷风、沙尘暴、雷击、暴雨、洪水、雪崩、冰陷、雪灾、冰凌、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

农业机械自燃损失保险

保险期间内,保险农业机械在正常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燃事故时,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内,符合规定的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驾驶操作保险农机具的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事故,所致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遭受身体伤残或身故的,包括发生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驾驶员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保险农机具发生意外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给予赔偿。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的农业机械,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对扣减交强险以上的部分给予赔偿。

上述第()、()项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若受害人员已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它第三方、或依照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的,保险人仅赔偿剩余的金额部分。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农业机械的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项费用在标的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赔偿金额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农业机械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和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导致的损失

(八)保险农业机械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九)农业机械变更用途从事道路运输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准驾机型不符、无操作证操作证(包括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二)操作人员不符合当地农机相关管理部门规定;

(三)肇事后逃逸、破坏现场,以及毁灭证据等行为;

(四)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五)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被拖带和被运输期间

(六)人货混装或超载行驶的;

(七)全车被盗抢、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丢失,或在此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八)农业机械使用的正常磨损、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加装部件、易损件的消耗、轮胎(包括钢圈)、履带的单独损坏,玻璃的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的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的单独冰冻损坏;

(九)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保险农业机械,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

(十) 农业机械跨省作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提供跨区作业证,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四)保险农业机械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任何方造成的营业损失、延迟损失、各种间接损失,以及受损标的减值、贬值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

十二条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和农业机械自燃损失保险共用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在投保保险农业机械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指投保时的购机发票金额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本保险合同项下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购机发票金额80%,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月折旧率为1.5%,从出厂或从注册登记之日算起最高以使用6年为限。

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投保时的购机发票金额×(1-投保机械已使用月数×折旧率)

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保险合同载明

第十三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计算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

(一)负全部责任或单方事故责任的或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二)负主要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8%;

(三)负同等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5%;

(四)负次要责任或一定事故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均为3%;

(五)保险责任列明的自然灾害引起事故损失的不实行免赔率。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农业机械自燃损失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15%。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十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二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应当填妥保险出险通知书和损失清单,并应当提供下列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保险单、支付凭证;

(二)事故调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检验报告》、出险农业机械损毁部位的照片;

(三)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仲裁书、事故判决(裁决)书;

(四)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医治资料、肢体伤残照片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

1公立医院(含医保规定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制发票及费用清单完整病历及诊断证明转院、出院小结;

2、伤残鉴定书、伤者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伤亡者被抚养人状况证明文件残疾用具证明及票据;

3、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证明、火化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

(五) 投保农业机械自燃损失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或农机管理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二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 属于本保险应当赔偿的财产事故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十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三十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金:

(一)对保险农业机械发生的机身损失,均应当以修复为主。修理前不论是否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监理部门,或其他机关部门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或其代表)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拒绝赔偿。

()保险赔偿金计算:

1、保险农业机械

(1)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赔偿金计算:

赔款=有效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残值

有效保险金额=保单项下保险金额-赔款批单累计扣减的保险金额 (下同)。

(2) 部分损失在有效保险金额内,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残值

(3)因施救保险农业机械发生的施救费用,应按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的有效保险金额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对农业机械自燃损失保险,保险人出险时保险农业机械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有效保险金额。

因施救保险农业机械发生的施救费用,应按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的有效保险金额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计算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保险赔偿金计算:

1、身故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伤残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医疗费用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十 保险期间内,驾驶员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保险农机具发生意外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

在本合同对每次事故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对属于交强险强制投保的农业机械,按保险人核定的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后再核定赔偿金。

(二)保险人在本合同对每次事故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款:

赔款=(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分项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

(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分项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的金额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约定的赔偿限额时,按照每次事故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款:

赔款=每次事故对应的赔偿限额×(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

对不属于交强险强制投保的农业机械,保险人在使用上述公式计算赔款时可不用扣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

第三十保险人依据保险农业机械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未对事故确定责任比例,或事故发生地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

()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赔偿金责任。

事故责任不明的,依双方过错程度参照上述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伤亡赔偿除外。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十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四十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四十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碰撞是指保险农业机械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体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二)倾覆是指保险农业机械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三)火灾是指保险农业机械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四)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

(五)医疗费用:是指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六)行驶中坠落:是指保险农业机械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七)自燃是指保险农业机械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载运的货物自身起火、或农业机械运转磨擦起火、或行经地面物起火等造成的火灾。

(八)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遗弃保险农业机械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九)单方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十)推定全损:是指当保险农业机械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保险农业机械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推定全损。

(十一)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涉及的气象名词,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

(十二)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第三者: 是指保险农机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

(十)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十)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十)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